今天是: 2018年07月15日
河北省民办教育协会
时间: 2018-02-01 来源: 中国民办教育学会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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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会章程

                                                              办公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格调春天9层

                                                              办公电话:张老师 13502041833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民办教育单位及民办教育工作者,通过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8号。(教委职业教育中心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发展状况,从天津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探索天津市民办教育发展规律,推进民办学校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学术研究。评选优秀论文,出版会刊,编印有关学术资料;开展民办教育科研成果的评价和推广;
  (三)以教育科学思想为指导,开展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支持等活动;组织会员广泛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研究、本会活动及民办教育各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民办教育的决策制定和政策研究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六)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举办实体;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组织或委托,组建天津市民办教育评估机构,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审等活动;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
  (四)愿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发挥示范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向新会员发出批准入会通知书,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协会重大工作;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1人会长,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情况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行政、刑事责任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